南區國稅局表示,雇主僱用之員工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薪資所得之扣繳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視其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是否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分別適用18%或6%之扣繳率,故基本工資調漲,非居住者薪資適用6%低稅率者之範圍將隨之調整,不會因為調薪而須適用較高稅率。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指出,100年行政院核定之每月基本工資為17,880元,雇主給付非居住者薪資全月給付總額在26,820元(含)以下者(17,880*1.5=26,820),係依6%扣繳;超過26,820元者,按全月給付總額18%扣繳。惟自101年起,每月基本工資已核定調整為18,780元,則適用6%扣繳率之全月給付總額調整為28,170元(18,780*1.5=28,170)。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應留意自101年起非居住者薪資所得扣繳規定之變動,以免溢扣繳稅款影響員工之納稅權益。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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