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甲君欠繳個人綜合所得稅,被國稅局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其名下沒有不動產,銀行帳戶內些許存款已被執行扣取,但只夠繳納一部分欠稅,因甲君有固定工作,任職於A公司,於是行政執行處依規定對A公司發出執行命令,扣押甲君每月薪資3分之1、各項獎金4分之3,不得發放及領取,並且A公司必須將扣押的金額按月交給國稅局,直到繳清欠稅為止。 該局說明,執行扣押欠稅人的薪資及獎金,包含固定薪俸、各種津貼、補助金、年終奬金、績效奬金、考績獎金在內,而且行政執行處扣押之執行命令於欠稅人任職公司收到時生效,所以A公司當天起就不可將應扣押之薪資及奬金給付甲君,並且每個月應該依照扣押金額開立支票,以執行命令上記載之移送機關國稅局為受款人,將支票寄送該國稅局。 國稅局最後強調,如果A公司對於扣押金額有爭議或甲君已不在A公司任職,A公司應該在10日內聲明異議,將爭議事由或甲君勞、健保退保轉出資料提供給行政執行處;未提出異議也未依執行命令辦理時,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規定,國稅局可聲請行政執行處向A公司為強制執行。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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