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卻開立普通收據予買受人,顯係以積極之作為故意違反稅法規定而逃漏稅捐,除應補徵營業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5倍罰鍰。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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