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投資損失之認列,應以實現者為限;屬被投資事業因解散、撤銷、廢止或轉讓,投資損失金額應以實際投資成本減除清算後實際分配金額計算之。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投資國內其他事業,因被投資事業有前揭原因事實致投資公司可能產生損失者,被投資事業非經清算程序,無從核認其剩餘財產多寡,以計算投資公司轉投資之盈虧與數額,故法定以被投資事業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投資損失認定時點。 該局呼籲,投資公司可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被投資事業之清算證明、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結算表冊等文件,列報投資損失。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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