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勞工在同一課稅年度內住滿183天者,屬我國境內居住個人,雇主給付一般薪資,已填寫免稅額申報表,則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辦理;未填寫者,按全月給付額扣繳5%(起扣額為40,020元)。若給付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薪資,按每次給付額扣繳5%(起扣額為68,501元)。如未住滿183天,則屬非居住者,雇主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基本工資1.5倍以下(100年度基本工資17,880元),應按給付額扣繳6%;給付總額在1.5倍以上者,全數扣繳18%。(註:自101年1月1日起,基本工資為18,780元)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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