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面對全球網際網路之廣泛普及,消費者購物習慣也產生結構性改變,「網路交易」是一種新興的銷售(交易)型態,亦可以說是一種在實體通路外新增的銷售通路,是類交易是否應課徵營業稅?常有民眾打電話詢問,為使大家有深入之瞭解,特別將相關之規定說明於後。 該局說明,依據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行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稅。同法第6條第1款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為營業人。因此,網路拍賣家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雖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反之,若僅是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使用過之二手商品或尚未使用之不適用物品則非屬課稅之範圍。又網路交易之起徵點銷售貨物為8萬元,勞務為4萬元,故每月銷售額如果未達起徵點,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但是一旦當月銷售額超過課稅標準,就必須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呼籲,網路交易與透過實體通路銷售行為一樣應課徵營業稅,千萬別因一時疏忽而受罰。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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