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個人購屋出售,究應以個人身分繳納綜合所得稅,抑或以營業人身分繳納營業稅,事關自身權益,您不可不知。 該所表示,依財政部95年12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504564000號令釋示,對於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如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自97年1月1日起應依法繳納營業稅: 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除有形營業場所外,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 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 三、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 四、其他經查核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之營業人。 為維護租稅公平及基於愛心辦稅,該所籲請如有上述情形,而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辦理者,請於100年12月31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辦營業登記、補開統一發票及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至於,非屬上列應繳納營業稅之個人售屋行為,交易所得屬個人財產交易所得,則應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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