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經營不善發生虧損者,如有短漏報所得,雖然沒有漏稅額,還是要依規定就短漏報的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的金額處罰。 南區國稅局轄內某製造電子產品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被查獲因漏報營業收入300多萬元,而導致漏報所得額90多萬元,該公司雖然最後經核定為虧損756餘萬元,加計該筆漏報所得後仍無應納稅額,但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就短漏之所得額按25%稅率計算之金額22餘萬元,處以2倍以下罰鍰。但因罰鍰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所以該公司被處罰鍰9萬元。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應注意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不能因有虧損而疏忽,尤其是會計師簽證或藍色申報案件,甚至會造成盈虧互抵之權益受損。
資料來源: 財政部台灣省 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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