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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南區國稅局100/10/26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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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逃漏稅應有真憑實據,不能僅憑臆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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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逃漏稅案件一直是稽徵機關查緝逃漏稅的重要來源之一,因檢舉案件所徵起的罰鍰,國稅局也會依規定發給檢舉獎金,惟權利與義務為一體兩面,民眾提出檢舉也須提供真憑實據,不能僅憑臆測,否則稽徵機關動輒去查核被檢舉人之帳務,不僅產生徵納雙方困擾,對國家稅收及經濟發展亦無助益。 南區國稅局表示,稽徵機關對於各種可能逃漏稅行為,平時即有一套例行性、持續性的查核程序。因此,為避免稽徵機關以檢舉為由,動輒查稅,干擾營利事業正常運作,財政部頒定「各級稽徵機關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規定民眾檢舉逃漏稅案件時,稽徵機關應先查明檢舉內容是否具備以下5項資料: 人:被檢舉人之姓名及地址,如為公司或商號,則必須敘明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 事:對違章漏稅事實是否已作詳細之記述或具體事證,如金額、數量等。 地:有無違章漏稅事實發生或違章證物存放地點。 時:違章事實發生時間是否明確。 物:與違章事實有關之帳簿文據、貨物或其他證據等。 該作業要點亦規定,稽徵機關如認為檢舉事證尚有欠缺,應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不提供,則可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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