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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100/10/12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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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或營利事業得以匯款收據、劃撥儲金存款收據或機關團體開立之捐贈收據擇一列報賑災專戶之捐贈扣除額或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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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或其他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為辦理天然災害賑災依法設立賑災專戶進行募捐或勸募,因該賑災專戶係為急難救助所設,短期內捐款筆數多且金額龐雜,有鑑於適度紓緩機關團體立即開立收據之負荷,將節省之人力充分投入救災活動,提升其從事公益活動之能力,並降低寄送收據成本,節省社會資源,財政部乃於100年3月23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004017660號令核釋,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於該賑災專戶之捐款,得以匯款收據或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列報捐贈扣除額或費用。
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於符合前點規定經國稅局准予備查之賑災專戶之捐贈,得以載明其姓名或名稱及捐贈事由之匯款收據或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作為捐贈之收據或憑證,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或第36條第2款規定,申報列舉扣除額或列報費用。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未記載姓名或名稱者,可由匯款人自行填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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