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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局100/10/3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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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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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局表示,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被繼承人配偶可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說,計算前揭請求權價值時,應將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除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外之現存財產,扣除各自於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再就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平均分配,即得請求權價值,該價值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減少應納遺產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請求權價值之計算,被繼承人甲40年5月1日與配偶乙結婚,於100年7月1日死亡,甲自結婚日起至死亡日止,共買賣取得土地20筆,依死亡日公告現值計3,000萬元,另繼承2筆土地計1,000萬元,惟負債500萬元;配偶乙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共買賣取得房屋2棟,依繼承日房屋評定現值計800萬元,於計算乙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係以被繼承人甲財產金額3,000萬元(繼承2筆土地之財產不計入),扣除負債500萬元後,甲剩餘財產2,500萬元,生存配偶乙因無債務,所以剩餘財產800萬元,是甲乙剩餘財產之差額為1,700萬元(2,500萬元-800萬元),將其平均分配(即除以2)得850萬元,該850萬元即為生存配偶乙的剩餘財產請求權價值,該金額可於辦理甲的遺產稅申報時,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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