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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100/10/3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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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應正確開立統一發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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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營業稅法第14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第4章第2節另有規定外,均應就銷售額,分別按第7條或第10條規定計算其銷項稅額,尾數不滿通用貨幣1元者,按四捨五入計算;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2條之1第2項亦作相同規範。 該所進一步說明,部分量販業者及大型賣場開立之電子計算機發票,其銷售額與銷項稅額均列印至小數第2位,如買方登錄資料時,易產生誤判, 徒增稅務紛爭,影響納稅義務人之權益。 該所呼籲,營業人應依營業稅法之相關規定,避免於開立發票時,將銷售額與銷項稅額列印至小數第2位,亦應注意發票字跡是否模糊或色帶列印不清晰之情事,以免造成徵納或買賣雙方爭議,請營業人特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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