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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100/9/30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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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處分購入之債權,如何計算損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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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向資產管理公司或金融機構購入債權,嗣於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抵押物時,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該抵押物,有關個人處分債權損益之計算,情況有三: 情況一:個人以其所持有之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者,於取得該抵押物時,應以法院拍賣價款減除購入債權成本及相關費用之餘額,認列財產交易-處分債權損益,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情況二:個人以其所持有之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於取得該抵押物時,如業與第三人達成買賣該抵押物之合意,嗣後並依買賣契約書約定之交易價格完成交易,得以其與該第三人之實際交易價格減除購入債權成本及相關費用之餘額,認列財產交易-處分債權損益。倘個人與第三人所約定之交易價格顯較當地時價為低,有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情事者,稽徵機關應依法查核並據實核課。
情況三:參與拍賣以現金支付法院拍賣價款而取得抵押物者,於取得該抵押物時尚無所得課稅問題;惟嗣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74條規定,將拍賣抵押物所得價金扣除強制執行費用及稅捐稽徵法第6條規定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後,以其餘額分配予債權人時,個人以債權人身分所受償之金額,減除債權之取得成本及費用後,應以其差額認列處分債權損益,計入法院交付該受償金額年度之所得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個人於法院強制執行程序完結後,因債權分配不足額而取得法院核發之債權憑證,嗣倘獲債務人償付者,應計入其獲償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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