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義務人以外幣給付員工薪資所得時,應依法扣繳稅款及辦理扣繳申報,而非由所得人逕以海外薪資所得名義,併入其取得所得年度之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繳稅,以免因違反扣繳義務而受處罰。 按所得稅法第2條、第8條、第14條、第88條及第92條等規定,所得人於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屬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者,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公司無論係以何種幣別給付所得,均應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舉例說明,A公司111年度高薪聘僱甲君,除了以新臺幣給付部分薪資外,亦有以美金給付部分薪資。A公司扣繳義務人誤以為用美金給付之薪資屬海外所得,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由所得人甲君自行申報個人基本稅額即可,故僅就新臺幣給付之部分薪資辦理扣繳及申報,致發生短漏扣繳稅款及申報情事。經查獲後,除責令補繳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罰。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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