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邇來網路遊戲(包含手機遊戲)種類多元、遊戲畫風精緻,消磨時間玩遊戲已蔚然成風。玩家透過網路平台銷售遊戲幣、點數、寶物及帳號等虛擬遊戲商品,要辦理稅籍登記,以收取全部的價金為銷售額繳納營業稅。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包含透過網路銷售遊戲幣、點數、寶物及帳號等虛擬遊戲商品),如當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貨物8萬元、勞務4萬元),請儘速向營業地址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含網域名稱、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課徵營業稅。 舉例說明,甲君透過網路平台銷售遊戲幣、點數、寶物及帳號等虛擬遊戲商品,銷售金額5佰萬元,網路平台收取甲君手續費用3萬元,甲君實際雖取得497萬元,但甲君須以5佰萬元為銷售額,依法報繳營業稅,至於網路平台收取甲君之手續費用,係網路平台業者銷售勞務所收取之代價,應開立發票並交付甲君。 進一步說明,玩家經營虛擬遊戲商品買賣,如向未申請稅籍登記之個人購買,因無支付進項稅額,並取得載有進項稅額之憑證,則無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 特別提醒,民眾如在網路平台銷售遊戲幣、點數、寶物及帳號等虛擬遊戲商品,每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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