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規定者,免納所得稅。倘其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的活動支出未達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下稱支出比)60%,經提報結餘款使用計畫向主管機關核備同意者,其結餘款應於期限內依使用計畫執行完竣,方能符合免稅規定。 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為創設目的活動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60%或當年度結餘款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及年度結餘款超過50萬元,如已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4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得免納所得稅。 舉例說明,甲基金會111年度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收入200萬元(含捐贈收入170萬元及利息收入30萬元),倘當年度用於與創設目的活動有關支出60萬元,結餘款為140萬元,支出比30%(60萬元/200萬元),雖低於60%,惟其結餘款已編列使用計畫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分別於112及113年度使用60萬元及80萬元,嗣因113年度無法依計畫執行完竣,甲基金會依前揭標準第2條第4項規定,至遲應於114年3月31日前提出變更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變更後結餘款使用計畫,最後結餘款使用年度為115年度,不得再展延。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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