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申報呆帳損失,如屬債權逾期2年,經催收後,仍未能收取本金及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並於取得該等證明文件之年度認列呆帳損失。 中區國稅局說明,呆帳損失申報年度之認定,係自該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之次日起算逾期2年,並取具相關證明文件。營利事業如係取具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申報呆帳損失,應以「取得證明年度」為列報年度;如係以郵寄存證函方式進行催收,倘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則以「送達年度」為列報年度;若取具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則以「退回年度」為列報年度,惟應注意債務人的營業地址是否變更,以免因存證函未合法送達而無法認列呆帳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呆帳損失100萬元,經查係甲公司108年間銷售貨物予乙公司而無法收回之應收帳款,甲公司於111年1月間始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並取得確定證明書,該筆債權於110年12月底雖已逾期2年,惟於111年度取得支付命令確定證明後,始符合上開呆帳損失列報之要件,應於111年度列報呆帳損失,而非列報於110年度,因此否准甲公司列報110年度呆帳損失100萬元並予補徵稅額,該局基於愛心辦稅亦輔導其於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增列該筆呆帳損失。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列報逾期2年債權之呆帳損失,除應檢附催收證明文件外,尚須留意認列年度,以免未符規定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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