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4月3日發生強烈地震,造成部分地區出現災情,營利事業之商品、原物料或固定資產等若因此受到損害,應於災害損失發生後次日起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報備後,得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中區國稅局特別說明相關規定如下: 一、除符合下列情形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予書面審核外,應依規定實地勘查,核實認定: (一)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予書面審核。 (二)受損標的物未投有保險部分,報備損失金額在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以下者。 二、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資料: (一)消防機關出具之火災證明(非屬火災損失者免附)。 (二)災害現場及毀棄物之照片(須加註日期)。 (三)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 (四)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報告表。其屬固定資產,並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一日之財產目錄及為回復原狀所支出之憑證影本。 營利事業如有遭受地震等災害損失,應立即拍照存證,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報請所轄稽徵機關辦理。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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