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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100/9/23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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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不服國稅局的復查決定依法提起訴願,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最好繳納半數或提供擔保;否則一經移送執行,縱使行政執行處徵起半數以上稅款,仍應繼續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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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並依法提起訴願者,稽徵機關應暫緩移送強制執行;若納稅義務人未繳納半數或提供擔保者,稽徵機關就會移送強制執行。如某一納稅義務人甲君經復查決定後之應納稅額為新台幣120萬元,其未繳納半數稅額(60萬元)或提供相當擔保,即提起訴願,國稅局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後,執行處查明甲君在A銀行存款有61萬元,將之查扣並執行徵起,此時甲君不得以其已繳納半數稅額要求停止執行。該局特別呼籲,為避免因強制執行,造成財產上難以回復之損害,納稅義務人對於復查決定不服,依法提起訴願時,仍應先行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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