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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星記帳士事務所稅務新聞 112/10/25發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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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以免受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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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遏止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維護租稅公平,將不定期派員至轄內所屬營業人處所實地稽查統一發票開立情形,並以下列營業人為優先稽查對象: 一、 經常被檢舉未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 二、 已有漏開統一發票紀錄之營業人。 三、 申報銷售額明顯偏低之營業人。 四、 長期累積巨額留抵稅額或異常之營業人。 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但處罰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籲請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於實體店面或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不論消費者有無索取統一發票,均應依規定主動開立並給與,避免因疏忽而受罰。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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