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 行政救濟程序應於什麼時候提起?
復查:
一、應於稅額繳款書或罰款書送達後,在繳納期間屆滿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復查申請書。
二、無應納稅額者應於核定通知書送達後三十日內提出復查申請書。 訴願:應於收到復查決定書或行政處分通知書次日起三十日內提起訴願。 行政訴訟:應於收到訴願決定書次日起二個月內提出訴訟狀。
l 申請復查時,需否先行繳交本稅的二分之一?
目前並無任何稅法規定申請復查時需先繳交本稅或其二分之一始得申請;而為避免民眾任意興訟,於提起訴願時,如未先繳交本稅的二分之一,稽徵機關可依照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逕移送強制執行。
l 復查程序不合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如何處理
稽徵機關對復查案件,應先就程序方面先予審查, 程序不合時實體不究,惟仍作成復查決定書以程序 不合駁回。程序不合法不應受理之案件,例如: (一)納稅義務人逾規定申請復查期間而申請復查者。 (二)非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而申請復查者。 (三)滯納稅捐,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案件。
l 復查是有關核定稅額(或罰鍰)提起行政救濟首先經由之程序,但除此之外有無其他程序可以考慮適用?
一、依照稅捐稽徵法第十七條規定,倘認為繳納通知之文書有「記載錯誤」、「計算錯誤」或「計算重複」時,納稅務人都可以在繳納期間內要求「更正」!
二、如果已經繳訖稅款(或罰款),對於認為原核定在適用法令或計算稅額上有錯誤致有溢繳之情事,也可以依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申請退還!
l 納稅義務人在何種情況下可提起訴願?應向何處提出申請?
一、納稅義務人可提起訴願的情況有下列情形:
(一)不服稅捐機關復查決定。
(二)對於稅捐機關行政處分不服,而逕行提起訴願。
二、地方稅(如:房屋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及印花稅)以縣市政府為訴願管轄機關。訴願人應繕具訴願理由書經由管轄稅捐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l 先按繳款書上之限繳日期繳訖再申請復查是否較不划算? 經行政救濟結果變更撤銷原核定而有應退稅款者,稽徵機關應仍自原繳納之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按應退稅額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存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所以,先行繳訖稅款的納稅人並不吃虧。而且,也不會因此受到較不利之結果。換言之,無論是否已先行繳訖稅款,稽徵機關都會按照案情,作出公平、公正的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