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 請問地價稅的納稅義務基準日為何?
地價稅依土地稅法第四十條之規定,每年一次徵收者,以八月三十一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各年(期)地價稅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l 請問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何?
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 土地所有權人。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
二、 承領土地,為承領人。
三、 承懇土地,為耕作權人。前項第一款土地所有權屬於公有或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其為分別共有者,地價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份為納稅義務人。
l 無償供公共使用的土地如何課徵地價稅?
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全免。但其屬建照房屋應保留之空地部分,不予免徵。私設巷道如未經土地所有權人表示願無償提供使用,因無資料可稽,仍應由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核定再憑減免。
l 自己住的房子已經按住家用稅課徵房屋,土地是否不用再申請就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房屋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與房屋基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兩者除了稅率不同外,適用條件及申請期限等均不相同民眾常認為道路用地就是公共設施保留地,實際上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有幾項必備要件: 一、確為公共設施保留地。 二、將由政府以「徵收」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者。 三、無都市計畫法第三十條規定核准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等各種事項。要符合以上三要件始為符合免稅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