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 財政部發布之解釋令,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是否適用?
財政部依稅捐稽徵法或稅法所發布之解釋令,對於據以申請之案件發生效力,但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亦適用之。
l 公司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時如有欠稅未結,應如何處理?
稽徵機關對於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於商業主管機關核准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後,如發現尚有涉嫌違章未結或欠稅未清,應書面通知限期依法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始准予辦理營業負責人變更登記;但其有核定應補徵稅款,尚待填發繳款書通知限期繳納者,應以商業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之負責人為準。
l 繳稅逾期日數之計算是否可扣除繳納前一日之例假日?
按民法第122條規定:「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之規定,係專指期限末日為例假日時,其截止日期之計算方法;至業已逾期之案件,並無期限末日問題,其逾期日數之計算,自不得援用該條規定將繳納前一日之例假日予以扣除。
l 有關稅捐稽徵機關所發之各種文書,送達對象之規定為何?
稅捐稽徵機關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除向納稅義務人本人送達外,得向納稅義務人之代理人、代表人、經理人或管理人以為送達;應受送達人在服役中者,得向其父母或配偶以為送達;無父母或配偶者,得委託服役單位代為送達。
l 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如何申訴?
經稽徵機關核定的案件,納稅義務人如有不服,可以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照下列規定,申請復查:
(1)核定稅額通知書上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時,應在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隔天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
(2)核定稅額通知書上沒有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時,應在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
(3)納稅義務人或代理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的事由,來不及申請復查時,可在原因消滅後1個月內,提出具體證明,並同時補申請復查,但遲誤申請復查期間已超過1年者,就不可以申請了。 (4)納稅義務人如果對稅捐稽徵機關的復查決定仍有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