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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舊大型車報廢換購新大型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延長至115年12月31日 |
財政部為賡續防制老舊大型柴油車污染,改善空氣品質,鼓勵汰舊換新,於111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6規定,將租稅優惠措施實施期間延長至115年12月31日。 該所表示,自106年8月18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報廢符合下列規定之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大型特種車,並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新臺幣40萬元。但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40萬元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 一、於中華民國95年9月30日以前出廠。 二、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出廠,且於95年9月30日以前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88年7月1日或93年1月1日施行之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核發之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 該所提醒,產製廠商及進口人申請減徵退還新大型車貨物稅,應自下列日期起算,於6個月內向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提出,逾期不得申請退還: 一、報廢老舊大型車前已購買新大型車者,以報廢日之次日起算。 二、購買新大型車前已報廢老舊大型車者,以公路監理機關核發加蓋戳記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所載發照日期之次日起算。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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