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目前市面上自動販賣機多以銷售食品、飲料及提供停車場收費居多,消費者常反應無法直接取得統一發票,為維護消費者索取統一發票兌獎權益,財政部於110年10月22日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等相關規定,規範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者,自今(111)年1月1日起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惟考量營業人汰換設備或修改程式需作業時間,併同發布令釋,依自動販賣機取得時點分別訂定1年及6年輔導期間,期間內尚未能符合規定者,免處行為罰。 該局提醒,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者,如自動販賣機是今(111)年度始取得者,輔導期限至今(111)年12月31日;如自動販賣機是110年12月底前取得者,則輔導期限至116年12月31日。至於以自動販賣機收取停車費者,輔導期限則至今(111)年12月31日止。為方便消費者辨識,財政部規劃2款專屬標示貼紙,以「紅色」及「黃色」區分自動販賣機係適用1年或6年輔導期間,標示貼紙會敘明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及免逐筆開立統一發票期限等相關資訊,由國稅局統一印製、核發並輔導營業人逐一張貼於該機臺明顯位置。 紅色標示貼紙:適用1年輔導期間 | 黃色標示貼紙:適用6年輔導期間 |
該局特別呼籲,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者,請儘速依限汰換設備或修改程式,使自動販賣機具備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功能;開立電子發票業者,應安裝具備正確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條碼掃描機具或設備,以符合規定。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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