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公司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
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於召開股東會時,以紀念品贈送股東,核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饋贈,為交際應酬用之貨物,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及財政部87年12月3日台財稅第871976465號函釋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提醒,贈送股東紀念品所取得之進項憑證,不論是購買時取得,或是以產製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贈送股東紀念品使用,視為銷售貨物自行開立時所取得,其進項稅額均不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請營業人申報營業稅時多加留意,勿將該進項憑證提出扣抵,避免因一時疏忽而受罰。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財星會計事務所關心您
台中市東區東英十街55號
TEL:22110513
FAX:22114767
網址:http://www.cai-shing.com.tw/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