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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如受梅雨鋒面豪大雨致財物因積淹水遭受損失,務必於災害發生後 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或就近向災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派員勘查 |
近日梅雨鋒面帶來豪大雨,民眾如有因積淹水致造成財物損失,清理家園時,請務必記得要拍照存證,並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或就近向災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災害損失報備。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凡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之財產,因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如地震、風災、水災等),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如受災財物照片、原始取得憑證、受損財物修復取得之統一發票或收據等),以書面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就近向災害發生地(財產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報備,由災害發生地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並核發災害損失證明。另申報災害損失總金額在新臺幣15萬元以下者,國稅局得予書面審核認定。納稅義務人得憑稽徵機關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災害損失,於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但如果災害損失標的物因受有保險賠償、救濟金或受有其他損害賠償;或將災損標的物出售時,務必記得將受償及出售價款列為該損失的減項扣除。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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