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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應依法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以免受罰 |
民眾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如符合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原則上皆應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惟如交易的房地屬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因無法至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應於訂定買賣契約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如未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將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民眾甲君於105年7月4日以50萬元購買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於110年10月1日以300萬元出售,因此類房屋交易過程中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甲君誤以為不必登記就無須辦理申報,故未依限於訂定買賣契約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經該局查獲,可減除成本為500,060元(取得房屋價款50萬元+契稅60元),因甲君未提示移轉費用的證明文件,依規定按成交價額3%認定可減除移轉費用為9萬元(300萬元×3%),核定該房屋交易所得額為2,409,940元(300萬元-500,060元-9萬元),並以甲君持有期間超過5年,未逾10年之稅率20%,核定應納稅額481,988元。甲君於裁罰處分前已補繳稅款且係105年1月1日後經第一次裁罰,處以罰鍰192,795元,甲君於繳清稅款後未再爭訟。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交易房地如屬新制課稅範圍,不論取得方式為何,且不論盈虧,都要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申報。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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