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星稅務快訊
《稅務新知》
壹、透過網路拍賣商品賣家應如何辦理營業登記?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方式經營者,不論係新品或二手貨,均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營業登記。
辦理營業登記之場所,可以戶籍地或居住地為營業地址,惟為確認該地址填列無誤,以避免稅捐文書無法送達而影響納稅人權益,凡以居住地為登記地址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貳、營業事業總、分支機構之統一發票能否互用?
總、分支機構間,或同一事業單位負責人經營兩家以上分支機構,應各自購買統一發票且不得有互換、借用之情形。國稅局曾多次查獲營利事業之分支機構因當期統一發票未至月底即已用罄,為圖一時方便,而轉向總公司或其他分支機構借用,其若發生互換使用情形,經查獲即須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之罰鍰。
參、營業人自100年6月22日起外銷貨物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時,除報經海關出口,得免檢附證明文件外,如委託郵政機構或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規定經海關核准登記之快遞業者出口,且離岸價格在5萬元以下者,其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為郵政機構或快遞業者掣發之執據影本;但離岸價格超過5萬元者,仍應報經海關出口,並免檢附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
※100年暫繳將於9月開始申報繳納,請貴公司將該筆稅款連同此次事務所人員收發票時一併收回,以利提早申報,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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