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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新制,自用住宅如何享有租稅優惠 |
自105年1月1日房地合一新制實施後,出售自用住宅且符合下列條件者,課稅所得可享有400萬元免稅額優惠,如餘額超過400萬元者,超過部分亦可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 提醒,如交易之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係105年1月1日(含)以後取得,且符合新制課稅範圍,無論係獲利或損失,請務必於該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以免因未依限辨理申報而受罰。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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