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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健保藥局代售口罩,取得之款項,全數交委託機關解繳公庫者,免課徵營業稅,免開立統一發票 |
依財政部核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藥局(下稱健保特約藥局)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受政府機關委託,依政府機關規定價格代售徵用口罩取得之款項,全數交該委託機關解繳公庫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5條規定免課徵營業稅,免開立統一發票。 說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持續升溫,配合疫情指揮中心宣布,自109年2月6日起口罩販售採實名制,由郵局配送政府徵用之口罩至健保特約藥局委託代售,爰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5條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各該事業受各級政府機關委託,依政府機關規定價格代售徵用或配銷之防疫物資,其出售收入全數交該委託機關解繳公庫者,免課徵營業稅。」予以釋明,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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