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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售保健食品利用他人帳戶收款,漏開發票遭補稅處罰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依同法第35條規定期限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隨著人口老化,慢性病比例增加,民眾健康意識抬頭,各種保健食品如雨後春筍般出現,民眾為延緩老化預防疾病,每年健康食品的消耗數量驚人。該局轄內甲公司經營健康食品零售,除利用媒體大量廣告宣傳外,更藉由見證者分享或親自體驗方式深入各社區實地推廣,並利用多元送達方式寄送貨品,惟經查調該公司營業稅籍及營業稅申報資料,發現其申報年度營業額僅數十萬餘元,與其廣告宣傳規模顯不相當,經分析其經營模式及調閱資金等相關資料後,發現其利用第三人銀行帳戶收取銷售保健食品貨款,查獲該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計3,186萬餘元,逃漏營業稅159萬餘元,除補徵應納營業稅額外,並依法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銷售保健食品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營業人如有疏忽短漏報,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否則一旦被查獲,除補稅外,還要處以罰鍰,得不償失。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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