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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符合特定情形者,非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 |
財政部於108年9月11日發布有關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解釋函令,個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因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應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一、交易之房屋、土地係個人於103年1月1日之次日至104年12月31日間受遺贈取得,且該個人及遺贈人持有期間合計在2年以內。 二、交易之房屋、土地係遺贈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個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受遺贈取得 該分局說明若上述交易之房屋土地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自住條件者,個人得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相關文件,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繳納所得稅。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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