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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工程所收取之賠償和解金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所稱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的一切費用。所以,營業人如因承攬工程所收取之賠償和解金,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承攬某市政府建設局工程,因建設局另一個由乙公司承攬之工程延誤,致甲公司延遲動工受有損失,經協調由乙公司直接支付和解金與甲公司,甲公司取得之和解金,係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關係而來,依前揭規定係屬銷售範圍,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再次提醒,營業人倘因承攬工程所而收取賠償和解金,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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