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引導個人匯回境外資金及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於符合國際規範下,促進我國整體經濟發展,「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資金專法)已於108年7月24日經總統公布,並經核定自108年8月15日施行,施行期間二年。 進一步說明,依該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個人匯回境外資金及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得選擇依本條例規定課稅,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所得稅法規定課徵基本稅額及所得稅,且一經擇定不得變更。」因此,個人或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本條例前,應自行評估適用一般所得稅制與本條例之稅負效果及資金運用限制差異,審慎選定課稅方式,一經擇定尚不得變更。 提醒,資金專法施行前個人有海外所得時,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稅率為20%,有大陸所得時依所得稅法適用稅率為5%-40%;營利事業有境外所得時依所得稅法適用稅率為20%,個人或營利事業在境外已繳納稅額可以扣抵,但有限額規定。108年8月15日以後,個人或營利事業可以依原本方式完稅,也可以申請適用資金專法,於符合適用要件資格審查後,將資金於施行日起一年內匯回適用稅率為8%,於施行日滿一年之次日起一年匯回適用稅率為10%,但在境外已繳納稅額不得扣抵且資金須於境外資金外匯存款專戶控管。故個人與營利事業於申請適用資金專法前應做審慎評估,因申請適用後即無法再選擇依所得稅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完稅。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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