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現行稅法規定,配偶間相互贈與財產可免課贈與稅,但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仍應併入其遺產總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稅,且不適用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該所於查核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案,甲君於生前轉帳600萬元至其配偶銀行帳戶,配偶取得款項後仍續存於銀行帳戶,經核定為夫妻間贈與財產,不課徵贈與稅,但係甲君死亡前2年內之贈與,應視為甲君之遺產課稅。甲君配偶申請適用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於計算該項扣除額時,系爭600萬元存款既屬甲君配偶無償取得之財產,於甲君死亡時已不存於甲君遺產中,均不列入甲君及其配偶之剩餘財產中計算請求權金額。 呼籲,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惟不得列入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計算範圍內,民眾申報遺產稅時宜特別注意。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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