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第2目規定,機關團體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如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且當年度結餘款超過新臺幣50萬元者,應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4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使用計畫,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 提醒,機關團體辦理107年度結算申報,如欲適用免納所得稅標準者,應注意當年度結餘款是否超限及應否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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