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透過8591寶物交易網等網路交易平台,銷售虛擬寶物、遊戲貨幣;或利用網路私訊、通訊軟體與買方聯繫,以第三方支付業者所提供超商繳費代收轉付服務及個人銀行帳戶收取網路交易貨款,皆屬銷售勞務性質,如最近6個月平均銷售額達4萬元者,無論網路賣家成年與否,都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進一步說明,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在大數據時代下,透過跨機關資訊整合蒐集課稅資料、各項數據及課稅資料比對,即能掌握市場交易資料,不論交易方式為何,均有跡可尋,切勿心存僥倖。 呼籲個人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每月銷售額已達(貨物8萬元、勞務4萬元)門檻,應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如營業規模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並按期申報繳納營業稅。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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