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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保法上路,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課稅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已於105年12月28日經總統公布,並於106年12月28日施行,該法賦予納稅者有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受課稅之權利,以保障人民之生存權及人性尊嚴,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17.1萬元,。 舉例說明,以一家4口(夫妻及2個小孩、採標準扣除額、2個小孩念大學、利息收入1萬)為例,其當年度全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68.4萬元(17.1萬元×4人),則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除可以列報減除免稅額35.2萬元(8.8萬元×4人)、標準扣除額24萬元、儲蓄特別扣除額1萬、殘障特別扣除額0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5萬(2.5萬×2人)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0元,免稅額及特別扣除額合計數為65.2萬元,扣除全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68.4萬元,差額3.2萬元,適用基本生活費不課稅,自綜合所得總額扣除,以保障納稅義務人及受扶養親屬最低生活所需。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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