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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106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仍須按10%稅率計算繳納稅款 |
107年開始實施多項所得稅制優化方案,其中營利事業所得稅自107年度起適用稅率由17%調高為20%,但課稅所得額在5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分3年逐年調高1%,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由10%調降為5%,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提醒營利事業,今(108)年因係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06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如106年度尚有盈餘未分配,仍應依規定按10%稅率計算繳納稅款。 自107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毋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於分配106年度盈餘時毋須計算股東可扣抵稅額。惟因該盈餘屬106年度盈餘而非107年度盈餘,如未分配仍應依規定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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