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及房屋租金支出,同一課稅年度不得同時列報該2項扣除額,惟如在同一課稅年度之不同期間發生租屋自住及購屋自住之事實,其房屋租金支出與購屋借款利息,如分別符合列舉扣除要件,在費用支出期間不重複之前提下,可按其費用支出期間占全年比例分別計算扣除限額,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進一步說明,假設A君107年1至3月有租金支出6萬元,申報時可扣除限額為3萬元(每年扣除上限12萬元×3/12個月=3萬元);4至12月支付購屋借款利息9萬元,且當年度尚有取自銀行利息收入2萬元(申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申報時可扣除限額為22.5萬元(每年扣除上限30萬元×9/12個月=22.5萬元),因實際發生金額未達限額,僅能就實際發生金額9萬元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萬元後之淨額 7萬元扣除,所以A君107年度可認列該2項列舉扣除額之金額為房屋租金支出3萬元及購屋借款利息7萬元,兩者加總合計10萬元。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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