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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聘僱符合一定條件之外籍專業人士得列為營業費用之相關課稅規定 |
為吸引外籍專業人士來臺,增進臺灣國際競爭力,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依聘僱契約約定,所支付外籍專業人士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一段期間後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已依規定記帳及取得、保存相關憑證,並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填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8頁「給付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之費用明細」,得以費用列帳,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惟雇主聘僱之外籍專業人士須符合下列條件始享有相關租稅優惠: 一、排除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及其他國家國籍之雙重國籍者。 二、從事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之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及其他經勞動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為限。 三、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須滿183天,且全年取自中華民國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須達新臺幣120萬元;若外籍專業人士當年度在臺居留期間未滿1年者,該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但雇主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得不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之限制。 另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依稅法規定以該員工為納稅義務人之我國所得稅或其他稅捐,如依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亦得以薪資費用列支。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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