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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申報所得稅時,得於限額內列報捐贈費用 |
107年九合一地方公職人員各項選舉活動正進行中,營利事業捐贈予特定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如符合政治獻金法規定,於申報所得稅時可列報為當年度的捐贈費用。 營利事業捐贈政治獻金,應注意政治獻金法之限制規定,其限制規定摘述如下: 1.申報所得稅時,營利事業列報為當年度的捐贈費用不得超過當年度所得額10%,且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50萬元。 2.取得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所開立的捐贈收據,應符合監察院規定格式。 3.本屆九合一大選於107年11月24日舉行投票,對擬參選人之捐贈須在投票前一日即107年11月23日前完成捐贈。 4.超過10萬元現金捐贈,應以支票或經由金融機構匯款為之。 5.對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之捐贈,該捐贈費用或列舉扣除額,不予認定。 6.107年度符合規定得接受捐贈之政黨,包括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民國黨、台灣團結聯盟、信心希望聯盟、時代力量、新黨、綠黨社會民主黨聯盟及親民黨。 7.下列營利事業不能捐贈政治獻金:(1)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達20%的民營企業;(2)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的廠商;(3)政黨經營或投資的事業;(4)與政黨經營或投資的事業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的廠商;(5)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其累積虧損之認定以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 8.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如因不符規定,而返還捐贈者或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者,則該捐贈之營利事業不得列報捐贈費用。 提醒,營利事業捐贈政治獻金時,除應符合政治獻金法相關法令規定外,請記得取得並妥善保存受贈單位開立符合監察院規定格式之收據,做為營利事業費用之證明,以維護自身權益。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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