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星稅務快訊 製表日期:107年10月19日 第1頁,共1頁
《新修訂公司法二十二條之一洗錢防制法重要通知》 政府為了打擊犯罪、毒品、詐騙疾管、貪汙,並鑑於我國為亞太洗錢防制組織之(APC)會員,有遵守國際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規範之義務,及與國際接軌,於今年8月1日「公司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 (107年8月1日新增,107年11月1日施行) 內文如下: 公司應每年定期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之姓名或名稱、國籍、出生年月日或設立登記之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持股數或出資額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以電子方式申報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或指定之資訊平臺;其有變動者,並應於變動後十五日內為之。 公司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之資料不實,經限期通知未改正者,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限期通知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至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公司登記。 首次申報日期:自107年11月01日至108年1月31日,凡屬公司組織(含停業公司)均須依上項規定辦理申報。 因應新法規產生,可委託事務所統一申報(首次申報、年度申報、異動申報),或由公司自行登入「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平臺」首頁網址申報。 (平臺網址:https://ctp.tdcc.com.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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