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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給付外國營利事業之電子勞務價款,於107年6月30日前自動補繳補報可加息免罰 |
因應近年網路交易快速蓬勃發展、行動裝置普及與支付系統多元建構,財政部針對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規定,提供明確合理及簡化外國營利事業計算我國來源所得規定,以期建構公平、合理及簡化之網路交易課稅制度。 依財政部94年5月5日訂定「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第3點及107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釋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提供電子勞務予我國買受人,其收取之報酬屬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之我國來源所得,如該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買受人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者,應於給付該外國營利事業報酬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並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說明,國內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向外國營利事業購買跨境電子勞務給付價款時,無論金額大小皆應依規定辦理扣繳稅款及申報憑單,於107年6月30日前自動補繳未(短)扣之稅額及補報扣繳憑單者,除自原應繳納扣繳稅款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補繳未(短)扣稅額之日止,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外,免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罰,本局提醒,國內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如未依規定辦理,請儘速補繳補報,以維自身權益。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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