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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違反各種法律所處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
營利事業違反環境污染、交通事件或食品安全等法規而遭處罰,其雖支付該等罰鍰,惟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 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各種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其立法意旨係前開罰鍰屬政府對於違反法律規定所為的處罰,若准其列為費用或損失,等同以政府稅收補貼營利事業,將抵銷處罰的效果。 該所說明,轄內甲公司係以蒸汽供應為業,104年度分別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及廢棄物清理法遭處罰鍰,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該罰鍰列為製造費用扣除,爰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全數剔除並補徵稅額。 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違反各種法律之罰鍰,不限於違反稅法規定之罰鍰,凡因環境污染、交通事件或食品安全等違反行政法規所處之罰鍰,均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不得列為費用及損失。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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