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表示,農曆新年前後,各公司行號為犒賞員工工作辛勞,紛紛發放年終獎金及舉辦尾牙或春酒摸彩活動,而年終獎金、摸彩活動給與之獎金或獎品,屬於薪資所得及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辦理扣繳,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 年終獎金: (一)所得人如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居住者),每次給付額在84,501元以下者,免予扣繳;超過84,501元者,按給付全額扣取5%,免併入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扣繳。 (二)所得人如為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非居住者),按給付額扣取18%;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107年1月1日起為33,000元)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 二、 摸彩獎金或獎品: (一)所得人如為居住者,按給付全額扣取10%,但每次中獎獎金或獎品給付額在20,000元以下者,免予扣繳;對同一所得人全年給付額不超過1,000元者,並得免填報免扣繳憑單。 (二)所得人如為非居住者,按給付全額扣取20%。 該局指出,公司行號提供摸彩之獎品如係購入者,應以購入取得之統一發票或收據之金額為給付額;如係自行生產者,則以製造成本為給付額,依前揭規定扣繳率辦理扣繳。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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