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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營業人其年度股利收入應依規定辦理年度營業稅額調整 |
兼營營業人於申報本年度最後一期(106年11-12月)營業稅時,於年度中所收之股利收入(含國內外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俟年度結束,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 兼營營業人係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者,或兼依本法第4章第1節及第2節規定計算稅額者。兼營營業人於年度中開始營業,其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未滿9個月者,當年度免辦調整,併入次年度最後一期依規定調整。 兼營營業人報繳106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請確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並填寫「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按當期或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比例調整計算稅額,併同該期營業稅申報。 是類案件,如未依規定調整致虛報進項稅額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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