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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婚嫁喜事多,贈與節稅好時機 |
歲末年終是結婚旺季,許多父母親通常會在子女婚嫁時給與一筆財物作為成家贈禮,如父母親各自贈與的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則不計入贈與總額,可免課徵贈與稅。 父母親常會利用每年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的規定,將財產逐年贈與給子女,以達到移轉財產及節稅的目的。如父母親於每一子女結婚登記日前、後6個月內,各自贈與結婚子女價值在100萬元以下的財物,也不計入贈與總額,可擴大節稅的效果。 舉例說明,甲君及配偶乙君於106年1月分別贈與現金予女兒丙君各220萬元,嗣後丙君於同年6月登記結婚,甲君及乙君於同年8月又各自贈與現金100萬元予丙君,則甲君及乙君106年度之贈與總額各320萬元,均免納贈與稅。該筆為數不小金額,即可成為子女創業基金、購置財產或其他理財規劃之資金來源。 該局提醒,父母主張適用贈與子女婚嫁財物,於辦理贈與稅申報時,除提供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資料外,尚須提供子女結婚登記之相關事實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以供核認。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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