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LOGIN |
|
|
|
|
|
|
|
|
|
|
|
銷貨退回會計年度不同之處理 |
財政部67年7月3日台財稅第34268號函釋規定,營利事業之銷貨於次年度發生退回,其銷貨退回因所屬會計年度不同,應列為次年度銷貨退回處理。 說明,如甲公司104年及105年度部分銷售之貨品退回修理,因已無法修復,經買受人於106年度退貨,其貨品退回屬不同會計年度,依上揭函釋規定,應列為106年度銷貨退回處理。該項退回之貨品如確無法修復再售而須予廢棄時,得於報經稽徵機關核備後,列為當年度報廢損失;但如有廢品變價收入,仍應作為收益申報課稅。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財星會計事務所關心您
台中市東區東英十街55號
TEL:22110513
FAX:22114767
網址:http://www.cai-shing.com.tw/
|
|
|
|
|
|
|
|
|